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受大學教育之權利,為下列何者之保障範圍?
(A)思想自由
(B)工作權
(C)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D)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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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49), C(975), D(6802), E(0) #1983082

詳解 (共 4 筆)

#3424027

大法官解釋626號

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

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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