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有關大法官之地位及俸給,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任期之保障,但不得連任
(B)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
(C)應以專法規定其俸給
(D)得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
統計: A(1321), B(1801), C(2896), D(783), E(0) #1983093
詳解 (共 10 筆)
(A)受任期之保障,但不得連任 →正確
(B)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正確
(C)應以專法規定其俸給 →錯誤,本來就有規定了,甭特別立專法規定其俸給。
(D)得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 →正確
(A)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 第二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B)釋字第 601 號 (民國94年7月22 日)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392號、第396號、第530號、第585號等解釋足資參照。
(C)應以專法規定其俸給,錯誤。因為現今大法官之俸給,「尚未」以專法規定其俸給。
釋字第 601 號 (民國94年7月22 日)理由書 第20段以下
大法官之俸給,為符合公務人員之俸給與其身分、職務必須相當之法理,須以專法或法律專章為特別規定,或以法律明定分別準用特任公務員之俸給法及適用法官之俸給法。惟國家編列預算之主管機關,於法制未備時,依現時有效之「公務人員俸給法」令相關規定,本於司法院大法官在整體公務人員中之身分、職位與職務,以法令確認司法院大法官依法所應具領之俸給,若該法令符合俸給法令之支給目的及憲法意旨,即非憲法與法律所不許。
行政院為健全司法人員之俸給體制,於四十一年四月二日以行政院臺(四一)歲三字第五一號代電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之司法人員補助費支給標準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司法人員補助費應以後列人員為限:(1)大法官、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乃以司法院大法官行使司法權之職務性質,作為其應具領司法人員補助費之依據;其第二項規定:前項一、二兩款簡任及「簡任以上」人員,月各支領補助費新臺幣二百八十元……。則以大法官在整體司法人員職位體系上之地位及憲法上應有之職位,訂其適用範圍及支領標準,既副司法人員補助費之支給目的,無違於相同職務應領取相同工作補助費之實質平等原則,與大法官之憲法上職位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依此支領司法人員補助費(嗣改稱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屬有據。且此一法規經行政院、立法院及司法院等憲法機關五十餘年先後反覆適用,而被確信具有法效力之規範。(說明至此以後,大法官之薪資等同於符合「司法人員補助費支給標準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D)釋字第 601 號 (民國94年7月22 日)解釋文第三段:
司法院大法官之俸給,依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觀,係由本俸、公費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所構成,均屬依法支領之法定經費。
(D)立法院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刪除司法院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使大法官既有之俸給因而減少,與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上開意旨,尚有未符。
A?有經國家考試合格通過,並領有證書,才可以終生受有法官職?
@司法院大法官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得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律命令違憲2/3、1/2。政黨違憲3/4、2/3。解是憲法2/3、2/3。解釋法律命令:1/2、1/2。
@釋字第 601 號 :
●上排: 大法官之俸給,職務必須相當之法理,須以專法或法律專章為特別規定,或以法律明定分別準用特任公務員之俸給法及適用法官之俸給法。
●下排: 司法院大法官依此支領司法人員補助費(嗣改稱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屬有據。
關於C選項 :
大法官釋憲601有說:大法官之俸給,為符合公務人員之俸給與其身分、職務必須相當之法理,須以專法或法律專章為特別規定,或以法律明定分別準用特任公務員之俸給法及適用法官之俸給法。惟國家編列預算之主管機關,於法制未備時,依現時有效之公務人員俸給法令相關規定,本於司法院大法官在整體公務人員中之身分、職位與職務,以法令確認司法院大法官依法所應具領之俸給,若該法令符合俸給法令之支給目的及憲法意旨,即非憲法與法律所不許。
簡而之:就是說可以為了大法官的特殊性而設專法為規定(例如:法官法中再創制大法官法),也可以依現行法制,以法令再次敘述大法官的俸給以符合憲法與法律的意旨。
所以,目前在實務上,其實法官法72條裡面就有了詳述,例如: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之俸給,按下列標準支給之...。
注意法官法不算是專法喔!!!
憲法上法官是釋字601號裡面定義的
要以解釋文內容為主(畢竟憲法解釋效力大於一般法律規定)
節錄一段以供參考
原文有興趣可以去司法院網站查詢
「大法官憲法解釋之目的,在於確保民主憲政國家憲法之最高法規範地位,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大法官為具體實現人民訴訟權、保障其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並維護憲政秩序,而依人民或政府機關聲請就個案所涉之憲法爭議或疑義作成終局之判斷,其解釋並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屬國家裁判性之作用,乃司法權之核心領域,故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迭經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有案。」
大法官
為憲法§80之法官(釋字601)
但不適用§81之終身職待遇
(B)與一般法官相同??
大法官不是只有法官轉任才有終身職阿??
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有關大法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故亦為憲法第 80 條規定之法官
(B) 為貫徹憲法第 80 條之規定,大法官與一般法官受相同的保障
(C) 司法院院長由大法官擔任,故有關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保障,與大法官同
(D) 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均受憲法有關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規定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