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大法官解釋所曾出現之諭知?
(A)宣告判例違憲後,對於法院應如何依解釋意旨修改判例的諭知
(B)宣告法律違憲失效後,對於原因案件再審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的諭知
(C)宣告法律違憲且限期修法後,對於逾期未修法時,行政機關應如何適用
法律的諭知
(D)宣告法律違憲且限期修法後,對於行政機關在修法完成前應如何適用法
律的諭知
統計: A(3215), B(1075), C(1407), D(973), E(0) #1983095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687號
理由書末段
……因判例乃該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
→
大法官:
你過去的案子都判了,怎麼可能叫我修改?ლ(゚д゚ლ)
頂多以後不再適用囉~

附帶一提
判例已正式走路歷史,讓我們迎向「大法庭時代」
大法官解釋,對於宣告違憲法律之後,會諭知救濟方法,所以諭知之事項等同憲法效力。
(A)判例只是相同性質之案件做出相同的判決,大法官並不會解釋違憲的判例。
如果是要廢止判例是不再援用
(B)、(C)、(D)→正確
諭知:告諭而使知悉,多用於上對下。(針對法律、正式處理)
ex:諭知新法公布、諭知緩刑...
判例充其量只能當作是「事實上的法源」,因為判例是由司法權內部挑選所產生,若下級審之判決違背判例,卻可以成為上訴第三審的事由,造成下級審的判決根本不可能違背判例,產生拘束下級法院的效力。
但如果要拘束人民,應該要依「法」判決,而不是用變相司法造法所產生的「判例」來拘束。
且根據釋字371號解釋的見解,判例相當於「命令」,所以法官可以直接拒絕適用。
法院法官獨立審判
16 有關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判例經民事庭、刑事庭或民、刑庭總會決議後,報請司法院許可
(B)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對象
(C)判決僅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為法律適用上之小前提
(D)判例之作成及變更,應依據各訴訟法之規定
103 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8338 B
16 下列有關判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認為判例有違憲時,不得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B)判例是由司法院就各級法院判決選編而成
(C)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的見解,認有變更判例必要時,可踐行一定之程序而予變更
(D)判例經司法院審查後即完成,並可公告之
102 年 -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9853 C
29 有關我國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判例是間接法源
(B) 民事判例於民事訴訟法上有明文依據
(C) 判例乃依法院組織法規定而作成
(D) 判例之作成須報請司法院備查
99 年 - 099年關務四等-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159 B
10 下列何者得為司法院違憲審查之客體?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選輯之案例
(B)最高法院之判決
(C)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之結論
(D)行政院之行政指導
105 年 - 10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2714 A
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在個案審理中,得逕行拒絕適用其認為牴觸憲法之法律
(B)法官如認判例違憲,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C)法官在個案審理中,得逕行拒絕適用其認為牴觸法律之法規命令
(D)法官縱認判例違憲,於審判時仍不得拒絕適用之
108 年 - 108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