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司法獨立與追求個案正義之目的,司法權不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B)以私法形式所為之公行政任務,應受憲法第 7 條之拘束
(C)人民得依據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比照他人給予不予處
罰之相同待遇
(D)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其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依其規約將派下員資格
限於男系子孫,與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統計: A(329), B(4882), C(552), D(1370), E(0) #1983080
詳解 (共 10 筆)
(B)
行政私法:以私法行為達成國家任務、行政目的之行政手段。
對於清寒學生給予助學貸款、國宅買賣、景氣低迷時給予廠商紓困 貸款、公營水電醫療鐵路等服務之供應。
(C)
禁止不法平等
人民:前面那個阿伯沒戴安全帽還闖紅燈,你不能罰我沒戴安全帽啦!
警察:誰理你,違法就是違法(=_=)
(D)
釋字第728號【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
中華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大法官的意思:
雖然事實上幾乎傳男不傳女,但一直以來的傳統就是這樣,我們要尊重它。
而且法律也沒明文規定「女生就是禁止!」,搞得我很難說這個傳統違憲。 ╮(╯∀╰)╭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其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依其規約將派下員資格 限於男系子孫,與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不違的原因:解釋文寫了很多,大家在糾結男女平等的問題,有時候會看不懂,但陳理老師裡面有提到關鍵字:施行前!!
所以他在法條之前所做的事情你不能說違法,因為是習慣法之下的產物!(不朔及既往
(B)J457
解釋文: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定 有明文。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
(D)J728
解釋文
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 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從社會學思考理由-Why祭祀公業以前傳給男性子孫不違反平等原則?
1.既得利益者鞏固自身權利
歷來大法官的男女比例,大多男大於女,能當大法官大多家庭非常富裕(早年可出國拿到高學位..),有可能家族或朋友就是既得利益者,怎麼可能擋自己或別人財路?
2.事實上難以回復
財產繼承經過數代,從原先大餅愈分愈細,人多事雜,加上早期可能只有口頭,書面資料不完整或缺乏,如果要追溯太難,不要自找麻煩了。
D?不是有違平等原則嘛,限於男系子孫,違反男女平等。
(還是說一定要講出違反""男女""平等,才算= = )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其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依其規約將派下員資格 限於男系子孫,與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無違
D
祭祀公業條例並沒有違反平等原則,
規約則是因為習俗的關係(非恣意),所以很難認定偉反平等原則,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不過依照解釋來說,如果肯定會侵害財產權就違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