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學術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研究者提出研究計畫與籌措計畫預算,均受學術自由之保障
(B)大學自行以簡章設定入學資格,以篩選學生,為大學自治之保障範圍,
並未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C)為保障大學之學術自由,對於研究、教學與學習活動,應使大學享有組
織經營之自治權能
(D)大學就校內學術人員升等資格之決定,為大學自治之核心,國家不得進
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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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3), B(341), C(196), D(6613), E(0) #1983078
統計: A(733), B(341), C(196), D(6613), E(0) #1983078
詳解 (共 6 筆)
#3305417
釋字462
是各大學校、院、系(所)及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之評審,係屬法律授權範圍內為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為各該大學、院、校所為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等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得提行政訴訟=國家得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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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509
(A)、(B)、(C)→皆為正確
(D)錯誤在國家得進行審查
學術人員升等資格之決定,屬於法律授權範圍內的公權力行使,受評審之教師依教師法或訴願法救濟程序用盡,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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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3135
釋字380號
按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就其發展之過程而言,免於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首先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研究動機之形成,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預算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非但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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