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生存權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A)個人不能只援引憲法第 15 條規定,直接向國家請求給付金錢或生活必
需品
(B)對於受藥害者,於合理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
之意旨
(C)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如其內容涉及人民最低限度生存需求,應受憲法
生存權之保障
(D)全民健康保險法要求人民應負擔保費,故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得不提
供醫療給付
統計: A(276), B(203), C(221), D(8538), E(0) #1983081
詳解 (共 7 筆)
(A)個人不能只援引憲法第 15 條規定,直接向國家請求給付金錢或生活必需品
釋字694(不確定是否得援引此釋字,歡迎討論修正)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原有多端,所得稅法有關扶養無謀生能力者之免稅額規定,亦屬其中之一環。
(B)對於受藥害者,於合理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
釋字767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定有明文。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健康與醫療保健之社會福利救濟措施原有多端,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藥害救濟法第1條參照),爰設置藥害救濟制度,對於受藥害者,於合理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即其適例,亦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及健康權(本院釋字第753號解釋參照)之意旨相符。
(C)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如其內容涉及人民最低限度生存需求,應受憲法 生存權之保障
釋字766
人民依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享有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具有財產上價值,應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如其內容涉及人民最低限度生存需求,則應兼受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對此等兼受生存權保障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之限制,即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D)全民健康保險法要求人民應負擔保費,故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得不提供醫療給付
釋字472
強制全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定,係國家為達成全民納入健康保險,以履行對全體國民提供健康照護之責任所必要,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為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與前述強制納保均係實現全民健康保險之合理手段,應無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必要程度。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參考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media=print&pcode=A0000001&flno=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