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
正確?
(A)集會結社之人民,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B)室內集會須經事前申請許可,否則違法
(C)未涉及集會結社目的、內容之事項,立法機關有權加以適當規範
(D)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應由法院緊急裁定同意後舉行
統計: A(1248), B(438), C(5436), D(263), E(0) #1983074
詳解 (共 6 筆)
集會遊行
J445
1. 不得主張(共產主義)or(分裂國土)-->違憲。(A)
2.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B)
3. (1)集會自由、(2)言論、(3)講學、(4)著作、(5)出版-->同屬表現自由。
4. (1)集會時間、地點、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目的、內容事項) (C)
(2)為維持社會秩序
(3)增進公共利益
以上(1)~(3)屬立法自由形成範圍。
J718
1.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
違反:比例原則&保障集會自由意旨。(D)
(A)集會結社之人民,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釋字第 644 號 解釋文】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D)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應由法院緊急裁定同意後舉行
【釋字第 718 號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
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依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均應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