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將其所建之 A 違章建築賣給乙,並交付完畢。嗣後甲又主張乙非 A 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人,請求返
還 A 違章建築。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因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乙未取得所有權,係無權占有
(B)無理由。因甲之主張違反誠信原則
(C)有理由。因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因標的 A 為違建而無效,乙為無權占有
(D)無理由。因乙為 A 之所有權人,其權利受法律保護
統計: A(805), B(2108), C(361), D(1304), E(0) #1807092
詳解 (共 10 筆)
法院實務對於買賣違章建築的認定:事實上的處分→可以交易
我們來參考下列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及判例,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652判決它說「次按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然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是違章建築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得為法律行為之客體。」、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號判例它說「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但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法則,既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則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記之弱點可乘,又隨時隨意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訴請確認,勢將無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故此種情形,即屬所謂無即受確定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
https://jianlyuestate.pixnet.net/blog/post/256018198-%E9%81%95%E7%AB%A0%E5%BB%BA%E7%AF%89%E5%8F%AF%E4%BB%A5%E8%B2%B7%E8%B3%A3%E5%97%8E%EF%BC%9Fhttps://jianlyuestate.pixnet.net/blog/post/256018198-%E9%81%95%E7%AB%A0%E5%BB%BA%E7%AF%89%E5%8F%AF%E4%BB%A5%E8%B2%B7%E8%B3%A3%E5%97%8E%EF%BC%9F
出自《呂晟師法學緒論解題書》:
違章建築因無法進行保存登記,故並無法出賣所有權,僅得出售事實上處分權,故甲的主張看似有理由,然因其已出爾反爾,行使權利顯然違反誠信原則。
違章建築所有權之取得
違章建築所有權之取得,由出資興建之原始起造人非因法律行為而「原始取得」,與「法律行為取得」不同,無民法第758條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適用。
事實上處分權之內涵─與所有權內涵之差異
依民法第759條,不動產物權未經登記,即不得處分之。若貫徹該條意旨,則違章建築將因無法登記而不得移轉。為了避免出賣人無法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履行其移轉所有權之法定義務,最高法院遂藉由「法官造法」之手段,創設出事實上處分權概念,認違章建築之原始起造人於原始取得所有權後,雖無法以登記方式移轉所有權,但得藉由轉讓事實上處分權間接達成其目的。
67年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交付的是事實上處分權
而非所有權
24 甲將其所建之 A 違章建築賣給乙,並交付完畢。嗣後甲又主張乙非 A 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人,請求返 還 A 違章建築。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因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乙未取得所有權,係無權占有
無理由。因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乙取得所有權,係有權占有
(B)無理由。因甲之主張違反誠信原則
甲因違章建築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交付買受人乙,請求返還之行為已違反交易契約並非公平正義之具體化,核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公平正義之具體化)。
(C)有理由。因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因標的 A 為違建而無效,乙為無權占有
無理由。因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因標的 A 為違建仍有效,乙為有權占有及事實上之處分權。
(D)無理由。因乙為 A 之所有權人,其權利受法律保護
無理由。因乙與甲交易取得 A 之所有權,其權利受法律保護
違章建築因甲出資建築,係屬法律事實行為,縱未登記,甲於建築完成後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又違章建築雖不得辦理登記,但因其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仍得為交易之標的,乙為買受人取得事實上之處分權及取得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但非謂乙得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之其他非因法律行為(甲原始取得、合法交易)······,應經登記,使得處分。違章建築不得登記致使無法成為所有權人但取得所有權(事實上處分權),應毋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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