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運送人對於運送物毀損之責任,於何種情形不得免責?
(A)因運送物之性質所致者
(B)因託運人之過失所致者
(C)因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
(D)因運送人之使用人之過失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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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74), C(84), D(927), E(0) #1786870

詳解 (共 5 筆)

#2794997
第 634 條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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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077

(A)因運送物之性質所致者 →例如水果、玻璃、3C用品.....等
(B)因託運人之過失所致者 →例如甲要送玻璃給乙,結果沒用充氣泡棉給包好
(C)因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 →例如乙收到玻璃,從箱中拿出來,結果沒拿穩摔破了

以上舉例如果不對的話,麻煩請糾正我,然後舉一個比較好的例子...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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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830
第 634 條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 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 過失而致者(A)(B)(C),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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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8930
運送人之使用人,例如船長、船員、送貨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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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9498
民法第622條:「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依該規定,民法上所稱之「運送人」,必須是以運送為業之人。
所謂「營業」指為獲取收入,獨立、繼續對他人有償提供運送勞務;「獨立」用來區別受僱;「繼續」則用來區別偶一為之(參黃茂榮教授,論運送契約,植根雜誌2012年2月)。


換言之,當某人是在「受僱」或「偶然為之」的情況下運送物品或旅客,均不能稱為民法上之運送人。
前者(受僱者)只能論「運送人之使用人或履行輔助人」;後者(偶然為之),只能論為是承攬人。

【舉例來說】
統聯客運公司(運送人)VS統聯客運司機(履行輔助人);
新竹貨運(運送人)VS新竹貨運司機(履行輔助人)。

來源:https://www.rootlawoffice.com.tw/30693356722099820139/9746749
很有收穫的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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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36420
未解鎖
(D)因運送人之使用人之過失所致者&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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