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臺北市國小附設幼兒園李老師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
待之行為,經政府組成之認定委員會審議屬實,依法應為下列決議:
(A) 對李老師處以罰鍰,並公布李老師及幼兒園的名稱
(B) 對李老師處以罰鍰,並公布負責人之姓名及幼兒園的名稱
(C) 對李老師和負責人處以罰鍰,並公布李老師及幼兒園的名稱
(D) 對李老師和負責人處以罰鍰,並公布李老師和負責人之姓名及幼兒園名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70), B(171), C(812), D(663), E(0) #3237759
統計: A(1770), B(171), C(812), D(663), E(0) #3237759
詳解 (共 10 筆)
#6103297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七 章 罰則
第 50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第 50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34
0
#6103814
15 臺北市國小附設幼兒園李老師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經政府組成之認定委員會審議屬實,依法應為下列決議:
(A) 對李老師處以罰鍰,並公布李老師及幼兒園的名稱---<幼照法>罰6萬-60萬
(B) 對李老師處以罰鍰,並公布負責人之姓名及幼兒園的名稱
(C) 對李老師和負責人處以罰鍰,並公布李老師及幼兒園的名稱
(D) 對李老師和負責人處以罰鍰,並公布李老師和負責人之姓名及幼兒園名稱
ㅤㅤ
34.近來少數托育機構發生嬰幼兒受到不當對待事件,引起社會譁然,究其原因除專業知能不足之外,不熟悉法令規範也是原因之一。教保服務人員對所照護之幼兒有不當對待之行為(如粗魯動作對待及不當言語斥責幼兒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依同法第 97 條規定將會遭受怎樣的懲處?
(A)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B)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C)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D)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109年 - 109-1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 基隆市、新北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宜蘭縣):教保概論與教保活動設計#87450ㅤㅤ
ㅤㅤ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進行體 罰,將受到何種處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A) 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不當管教
(B)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C)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洩漏幼兒資料
(D)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體罰
31
0
#6422397
我的思考方式,供參。
ㅤㅤ
題幹敘述的是老師本身的行為,如果學校知情不報的話學校才會被罰
1
0
#7516068
本題正確答案為 (A) 對李老師處以罰鍰,並公布李老師及幼兒園的名稱。
法律依據與解析
-
對行為人(李老師)之處罰: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4 條(情節重大)或第 31 條(非屬情節重大)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0 條、第 58 條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不當對待等行為,處「行為人」(李老師)新臺幣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李老師)及「教保服務機構名稱」(幼兒園名稱)。
-
責任釐清與負責人權界:此類違規事件之直接裁罰對象為實際執行違法行為之行為人(李老師)。法律規範公布負責人姓名或對負責人處以罰鍰,主要適用於機構本身違規(如:無照經營、超收幼兒、負責人知情不報或未依規定監督改善等)。因此在審議屬實後,並不需直接對負責人處以罰鍰或公布負責人姓名。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