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某縣(市)立幼兒園現有幼兒人數170人。依據《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需置廚工3人
(B)需置專任主任1人
(C)需置專任職員2人
(D)需設立教務組及保育組
(E)一律給分
(A)需置廚工3人
(B)需置專任主任1人
(C)需置專任職員2人
(D)需設立教務組及保育組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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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784), C(1097), D(711), E(403) #3245736
統計: A(179), B(784), C(1097), D(711), E(403) #3245736
詳解 (共 10 筆)
#6140994
七、職員: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三人;逾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三百六十人以下者,得再增置專任一人;逾三百六十人者,得再增置專任二人。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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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9748
|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
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
,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七十二人以下:教保組。
二、七十三人至一百四十四人:教保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三、一百四十五人至二百十六人:教務組、保育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四、逾二百十六人: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
五、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組。
六、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第 六 條
幼兒園之員額編制,除第七條情形外,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幼兒園之員額編制,除第七條情形外,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六、廚工: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七十二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七
十二人增置一人,不足七十二人以七十二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
式為之。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七十二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七
十二人增置一人,不足七十二人以七十二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
式為之。
七、職員: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七十二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七十三人
至一百四十四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四十五人至二百十六人者,
置專任三人;逾二百十六人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二百八十
八人以下者,得再增置專任一人;逾二百八十八人者,得再增置專
任二人。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89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七十二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七十三人
至一百四十四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四十五人至二百十六人者,
置專任三人;逾二百十六人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二百八十
八人以下者,得再增置專任一人;逾二百八十八人者,得再增置專
任二人。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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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472
(A) 需置廚工3人 -> 170/90=1...80=>2人
(B) 需置專任主任1人 -> 園長
(C) 需置專任職員2人
(D) 需設立教務組及保育組 -> 教保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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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幼兒園之員額編制,除第七條情形外,依下列規定:
- (B)園長:一人,專任。
- 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 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配置,專任。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人以下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逾一百五十人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配置。
- 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 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逾三百人者,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 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 (A)廚工:
- 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 私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二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一百二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一百二十人以一百二十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 (C)職員:
- 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三人;逾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三百六十人以下者,得再增置專任一人;逾三百六十人者,得再增置專任二人。
- 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 人事、主(會)計:
- 公立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配置。
- 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並由職員兼任。
第 三 條
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 九十人以下:教保組。
- (D)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 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教務組、保育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 逾二百七十人: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
- 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組。
- 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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