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某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現有幼兒人數一百五十人。依據現行《幼兒園行政組織
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需設置廚工二人
(B)需設置專任主任一人
(C)需設置專任職員一人
(D)需設立教務組及保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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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7), B(429), C(168), D(464), E(0) #1730409
統計: A(1697), B(429), C(168), D(464), E(0) #1730409
詳解 (共 5 筆)
#2620933
(B)需設置專任兼任主任一人 → 151人以上才專任
(C)需設置專任職員一人 二人
(D)需設立教務組及保育組 教保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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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7357
第 6 條
幼兒園之員額編制,除第七條情形外,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
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配置,專任。
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人以下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逾一百
五十人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四、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配置。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
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逾三百人者,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六、廚工: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
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二)私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每一百二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
每一百二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一百二十人以一百二十人計;並以專
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七、職員: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
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
任三人;逾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三百六十人以
下者,得再增置專任一人;逾三百六十人者,得再增置專任二人。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八、人事、主(會)計:
(一)公立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配置。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並由職員兼任。
前項各款人數,包括各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第八款,自一百零七
年六月二十九日施行。
一、園長:一人,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
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配置,專任。
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人以下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逾一百
五十人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四、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配置。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
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逾三百人者,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六、廚工: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
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二)私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每一百二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
每一百二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一百二十人以一百二十人計;並以專
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七、職員: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
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
任三人;逾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三百六十人以
下者,得再增置專任一人;逾三百六十人者,得再增置專任二人。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八、人事、主(會)計:
(一)公立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配置。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並由職員兼任。
前項各款人數,包括各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第八款,自一百零七
年六月二十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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