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幼兒園老師對幼兒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等情形,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會有下列哪些罰則?
甲、情節並不重大,處新臺幣六千元至六萬元的罰鍰
乙、情節重大,處新臺幣六萬元至六十萬元的罰鍰
丙、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丁、公布行為人、負責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A)甲丙
(B)乙丁
(C)甲乙丙
(D)甲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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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465), C(1726), D(431), E(0) #3245697
統計: A(157), B(465), C(1726), D(431), E(0) #3245697
詳解 (共 10 筆)
#611891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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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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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2045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如果教保服務人員有身心虐待、重大體罰、霸凌或不當管教的情形,相關罰則如下:
- 情節不重大 → 處 6,000 元至 60,000 元 罰鍰(第 31 條)。
- 情節重大 → 處 60,000 元至 600,000 元 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第 34 條)。
- 並未規定須公布機構負責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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