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被我國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法規中,何者並非基於保障人民的「平等權」而做出違憲宣告?
(A)《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裁定收容感化教育」違憲
(B)《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憲
(C)《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違憲
(D)民法規定「未能使相同性別二人結婚」違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98), B(600), C(586), D(392), E(0) #3049474
統計: A(4598), B(600), C(586), D(392), E(0) #3049474
詳解 (共 9 筆)
#5751139
釋字第664號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115
0
#5902742
(A)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裁定收容感化教育」違憲→人格權
1
0
#7267518
題目沒看仔細...並非基於保障人民的「平等權」而做出違憲宣告?
ㅤㅤ
只有(A)因少事法把經常逃學逃家送進感化院、監獄,未明訂經常是多經常、逃學逃家的時常、頻率等定義說清楚,跟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且以此限制法律憲法層面的人身自由,逾越比例原則,而宣告違憲。
0
0
#7273409
這題考查的是臺灣大法官憲法判決(或早期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核心理由。要選出「並非」基於「平等權」而宣告違憲的選項。
正確答案:(A)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裁定收容感化教育」違憲
解析: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理由辨析
(A) 為什麼不是平等權?(釋字第 812 號 / 憲判字第 1 號相關概念)
-
法源依據: 主要是依據釋字第 664 號(以及後來針對強制工作、感化教育等處分的憲法判決)。
-
核心理由: 大法官認為針對僅有逃學逃家行為(虞犯)的少年直接裁定「感化教育」(限制人身自由),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比例原則」,且侵害了少年的「人身自由權」**。這與「平等」(比較 A 與 B 之間有無差別待遇)無關,而是與國家對個人自由的限制是否過當有關。
(B) 視障者專營按摩業違憲(釋字第 649 號)——【涉及平等權】
-
核心理由: 限制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使得視障者與非視障者之間產生了不平等的競爭地位,且這種差別待遇未能達成保障視障者的目的(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因此違反《憲法》第 7 條的平等權與第 15 條的工作權。
(C) 父權優先條款違憲(釋字第 365 號)——【涉及平等權】
-
核心理由: 法律直接規定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是明顯的性別歧視。大法官認為這違反了《憲法》第 7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所保障的男女地位平等原則。
(D) 相同性別二人結婚(釋字第 748 號)——【涉及平等權】
-
核心理由: 限制同性結婚是基於性傾向而做的差別待遇。大法官明確指出,這違反了《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婚姻自由」以及第 7 條保障的**「平等權」**。
重點總結:憲法權利對照表
| 選項 | 宣告違憲之法條 | 核心侵害權利 | 是否包含平等權? |
| (A) 虞犯少年感化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 | 否 |
| (B) 按摩業限制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 工作權、平等權 | 是 |
| (C) 父權優先 | 民法親屬編 | 性別平等權 | 是 |
| (D) 同性婚姻 | 民法婚姻編 | 婚姻自由、平等權 | 是 |
? 快速解題技巧
在憲法考題中,只要看到「男生可以,女生不行(C)」、「這群人可以,那群人不行(B)」、「異性戀可以,同性戀不行(D)」,這類涉及**「差別待遇」的通常都會引用「平等權」。
而 (A) 選項強調的是「國家對少年管得太嚴、處罰太重、程序不對」,這屬於自由權與正當程序**的範疇。
0
0
#7125741
釋字第664號【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第3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
ㅤㅤ
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及第4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22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ㅤㅤ
釋字第649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ㅤㅤ
釋字第365號【民法就親權行使父權優先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民法第1089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ㅤㅤ
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解釋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