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乙請甲興建一棟五層樓之房屋,完工後發現房屋天花板多處掉落及漏水等瑕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定相當期限,請求甲修補之
(B)甲不於乙所定相當期限內修補瑕疵時,乙得請求減少報酬
(C)如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乙得解除契約
(D)不論甲就瑕疵之發生可否歸責,乙均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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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92), C(246), D(1940), E(0) #2018877
統計: A(24), B(92), C(246), D(1940), E(0) #2018877
詳解 (共 6 筆)
#3989562
(D)第495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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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2885
民法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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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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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9042
請問C選項不是應該還要加上可歸責承攬人才能解約嗎?在495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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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002
494條但書不是說承攬為建築物不可解約,C怎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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