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家屬申請接見被拘留人,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原則上不得逾多久?
(A)半小時
(B)1小時
(C)2小時
(D)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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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3), B(709), C(141), D(126), E(0) #818831
統計: A(2593), B(709), C(141), D(126), E(0) #818831
詳解 (共 7 筆)
#1328636
第47條: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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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01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47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47 條
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30分鐘。但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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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686
第 47 條
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但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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