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何者應論以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
(A)甲於路上看到警察攔查,立即駕車逃逸
(B)甲開設餐廳,於衛生局派員稽查時大罵髒話:「x 你娘」
(C)甲超速不慎撞到乙,乙下車稱自己是退休警察,甲怒而出手毆打乙
(D)甲來法院開庭,但因攜帶刀具為法警乙攔下詢問,甲憤而踹傷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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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43), C(5), D(230), E(0) #3307429
統計: A(31), B(43), C(5), D(230), E(0) #3307429
詳解 (共 2 筆)
#6209616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D)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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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787
下列何者應論以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
(A) 甲於路上看到警察攔查,立即駕車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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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駕車逃逸屬於消極的不服從,並未對警察直接施加暴力或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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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通常構成行政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不構成刑法第 135 條的妨害公務罪(除非在逃逸過程中衝撞警察,才算強暴)。
(B) 甲開設餐廳,於衛生局派員稽查時大罵髒話:「x 你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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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罵髒話屬於「侮辱」行為,並非「強暴」或「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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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涉及刑法第 140 條的侮辱公務員罪(但在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後,單純口頭辱罵是否成罪有更嚴格的限制),或者是公然侮辱罪,但絕非第 135 條的妨害公務罪(因缺乏暴力脅迫要素)。
(C) 甲超速不慎撞到乙,乙下車稱自己是退休警察,甲怒而出手毆打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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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是「退休」警察,且當時並非在執行公務(只是發生私人車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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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是針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甲的行為僅構成普通的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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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35 條 1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D) 甲來法院開庭,但因攜帶刀具為法警乙攔下詢問,甲憤而踹傷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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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屬於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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攔下攜帶刀具者詢問、維持法院秩序,屬於依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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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傷」屬於施強暴脅迫,符合本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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