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有關「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主要為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文化機會而設立
(B)幼兒及二親等內任一直系血親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幼兒,合計應達招收幼兒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
(C)服務人員因地理條件限制有進用困難者,於進用足額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具保母
人員技術士證者替代
(D)經報教育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核准者,因相關人員進用有困難,以經原住民族族語認證且具高級中等
學校以上學歷者全數替代之
統計: A(277), B(315), C(422), D(2110), E(0) #1616426
詳解 (共 7 筆)
第3條
離島、偏鄉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
兒教保服務:
一、村(里)內未設有公、私立幼兒園,且因地理條件限制,難以覓得符
合幼兒園設立要件之場地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村(里)內已設有公、私立幼兒園者,因地理條件限制,幼兒難以至
該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
為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文化機會及發揮部落照顧精神,
得設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A),提供幼兒教保服務;其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
幼兒及二親等內任一直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合計應達招收幼兒總人
數百分之八十以上(B)。
第21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服務人員,除主任得由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兼
任外,應置專任之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前項服務人員因地理條件限制有進用困難者,於進用足額前,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替代(C)。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其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
提供其學習族語、歷史及文化之必要,經報直轄市、縣(市)教育及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會同核准者,前二項之服務人員得依下列規定,以經原住民
族族語認證且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歷者替代之。但不得全數替代(D):
一、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達百分之五十者,替代一人。
二、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達百分之九十者,替代二人。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三項服務人員之資格證書影本,公開於明顯
處所。
全園原民幼生達總人數50%時可以替代1人,達90%時可以替代2人,但不得全數教保員接替代。
法規名稱: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74
第二十一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置下列服務人員:
一、主任。
二、專任之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前項第二款服務人員因地理條件限制有進用困難者,於進用足額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替代。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其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提供其學習族語、歷史及文化之必要,經報直轄市、縣(市)教育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核准者,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人員得依下列規定,以經原住民族族語認證且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歷者替代之。但不得全數替代:
一、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達百分之五十者,替代一人。
二、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達百分之九十者,替代二人。
主任,得由第一項第二款服務人員兼任。但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主任,必要時得由前項服務人員兼任。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服務人員總數未達五人者,得免置專(兼)任主任,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將第一項至第三項服務人員之資格證書影本,公開於明顯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