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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何者無須另以法律規定?
(A)司法人員之任用
(B)審計人員、主計人員之任用
(C)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
(D)雇員之管理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5F
Suc Chen 國三下 (2013/12/28)
C選項→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4條
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另以「法律」定之。
6F
Vicky 大三上 (2020/06/02)

公務人員任用法

32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
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33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
定之

34

等考試、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
另以法律定之

37

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規則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仍在職之
雇員,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

7F
xiaochihyang0 研一下 (2023/09/20)

任用法34

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另以法律定之。

15.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何者無須另以法律規定? (A)司法人員之任用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