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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測◆考科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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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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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年份:
109年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15.依民法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但下列哪些給付不須返還? A.給付係履行道 德上之義務者 B.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C.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其不法之原因僅於受 領人一方存在者
(A) ABC
(B)僅 AB
(C)僅 AC
(D)僅 BC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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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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