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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測◆考科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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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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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年份:
109年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23.甲向乙借款,並將金錶交付乙供擔保,乙擅自將金錶轉質於丙,若該金錶於丙處所遭竊,乙應負何種責任?
(A)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
(B)僅就故意責任負責
(C)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不必負責
(D)僅就過失責任負責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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