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後多久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
額之責任?
(A)三個月內
(B)半年以內
(C)一年以內
(D)二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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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72), C(4654), D(279), E(0) #1767185
統計: A(87), B(72), C(4654), D(279), E(0) #1767185
詳解 (共 3 筆)
#3135998
第20條(保險人免責事由)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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