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後多久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 額之責任?
(A)三個月內
(B)半年以內
(C)一年以內
(D)二年以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7), B(72), C(4654), D(279), E(0) #1767185

詳解 (共 3 筆)

#3135998

第20條(保險人免責事由)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48
0
#2826474
第七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
(共 2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1
#3200761
★題目: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在...
(共 2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1232395
未解鎖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
(共 3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4569921
未解鎖
簡易人壽保險法§21純法條,請看畫...
(共 2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3155324
未解鎖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0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
(共 2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