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在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中,對於「管教學生」這項活動,較偏向認定為老師的責任或是權利?
(A) 責任
(B) 既是責任,也是權利。
(C) 權利
(D) 既非責任、也非權利,而是老師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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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7), B(1701), C(59), D(193), E(0) #79562

詳解 (共 5 筆)

#405381


教師法(2012.01.04) 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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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7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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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746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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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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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809
教師法第十七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所以義務=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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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080
此法規已經廢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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