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就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就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需之財產上利益為交付
(B)得酌留管理財物之必要費用
(C)他人不得為其提供財物
(D)不得對其金融帳戶為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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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62), C(19), D(17), E(0) #3675598

詳解 (共 1 筆)

#7178881
(A) 不得就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需之財產上利益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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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Gemini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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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 拆解 白話解釋
不得 禁令 絕對不可以 (you must not)
就其...為交付 動作 擅自將這筆財產給出去、轉移或動用 (deliver or dispose of)
受扶養親屬 對象 你家裡要靠你養的人 (如: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或配偶)
家庭生活所需之財產上利益 財產目的 用來支付這些家屬基本生活開銷的錢或財產 (e.g., 房租、伙食費、學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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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47&fln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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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下列措施:
一、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
三、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前項情形,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使用方式。
前二項之許可或限制,主管機關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違反第二項之限制或於限制期間疑似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許可之措施。
第一項許可措施及第二項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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