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國內對學術性向優異學生的鑑定基準,下列何者為是
(A)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學者或教授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B)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的相關學科研習活動,表現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C)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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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8), C(941), D(5606), E(3) #25664
統計: A(44), B(28), C(941), D(5606), E(3) #25664
詳解 (共 10 筆)
#33719
| │學術性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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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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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1
修法很久了唷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優異,
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一:
一、前述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優異,
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一:
一、前述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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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3
建議將選項c改為
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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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486
原來家長觀察推薦就可以喔~~~感覺好隨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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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77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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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789
看資料~家長觀察推薦之後~要參加鑑定(正兩個標準差、百分等級97以上)或書面審查(教育局提請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阿...
資料來源:http://www.chehjh.kh.edu.tw/103KHGifted/1030221.pdf
高雄市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 鑑定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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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2
建議將選項c改為
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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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2
這個法條有改喔!
95.09.29 教育部令:修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 15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一:
一、前述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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