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中華郵政公司於92 年1 月1 日改制成立
(B)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或印鑑遺失時,在儲戶未辦妥掛失止付前,中華郵政公司對於依規定程序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之給付,縱係冒領,亦不負責任
(C)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D)中華郵政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統計: A(764), B(293), C(347), D(8664), E(0) #428935
詳解 (共 6 筆)
郵政儲金匯兌法
|
§27 |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 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 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 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 第二十七條 |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 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 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 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
(b)
儲匯法§第 十五 條 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或印鑑遺失時,應向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掛失止付;在儲戶未辦妥掛失止付前,中華郵政公司對於依規定程序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之給付,縱係冒領,亦不負責任。
(c)
儲匯法§第 十一 條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d)
儲匯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罰鍰 |
處罰單位 |
|
|
30萬~150萬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一、郵政儲金利率應以 年率為準 揭示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其 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
中央銀行 |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
|
|
50萬-250萬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