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 106 年 8 月 1 日國內信函基本郵資調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全權訂定
(B)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
(C)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D)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轉立法院三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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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 B(2307), C(5859), D(34), E(0) #1767305
統計: A(330), B(2307), C(5859), D(34), E(0) #1767305
詳解 (共 6 筆)
#3201676
看到和“遞送文件”有關的,資費一定是中華郵政擬定→報請交通部核定。
第十四條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 第六條 |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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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775
第 十四條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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