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 106 年 8 月 1 日國內信函基本郵資調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全權訂定
(B)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
(C)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D)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轉立法院三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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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1716), C(4699), D(63), E(0) #1767085

詳解 (共 7 筆)

#4830195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

---->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

---->中華郵政公司擬定樣式圖案價格報請主管機關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這兩個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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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517398
//明信片、郵簡、信函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
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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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352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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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2844
第十四條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
(共 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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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7725

行政院有兩條
16-2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48郵件種類、定義、處理程序、交寄、資費之交付、載運、投遞與查詢補償確定之程序、金額與其方法、禁寄物品之種類與其處分方法、受委託遞送郵件者之資格條件、委託程序與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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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7728
郵政法 第 6 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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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147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4 條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第 6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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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99379
未解鎖
第十四條        第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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