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民法關於婚約之規定,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A)故意違反結婚之時期約定者
(B)生死不明已滿半年者
(C)婚約訂定後患有白內障者
(D)婚約訂定後受拘役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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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1), B(199), C(18), D(107), E(0) #2274149
統計: A(621), B(199), C(18), D(107), E(0) #2274149
詳解 (共 4 筆)
#539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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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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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3063
然而不治惡疾到底要到什麼程度呢?通常來說是指身體機能、健康已經出問題到難以完成正常人所能做到的事情,而且要具有傳染性,會去威脅到同居人的生活安全,並且難以醫治。
所以如果只是生理上的機能缺陷而沒有傳染性的話,這樣要離婚會是比較困難的!
法院過去是怎麼認定離婚條件中的不治惡疾?
過去法院認為,不治惡疾要能夠作為訴請離婚條件,是因為配偶得了被一般人所厭惡的疾病,而且在當時的醫學上難以期待被治癒,過去像是花柳病、愛滋病等都被法院認定是可以用來裁判離婚的狀況。
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花柳病、愛滋病
不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精神病、癌症、不孕症、殘廢
https://85010.tw/blog/divorce-condition-s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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