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民法關於婚約之規定,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A)故意違反結婚之時期約定者
(B)生死不明已滿半年者
(C)婚約訂定後患有白內障者
(D)婚約訂定後受拘役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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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1), B(199), C(18), D(107), E(0) #2274149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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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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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6 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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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721
民法 第976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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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3063

然而不治惡疾到底要到什麼程度呢?通常來說是指身體機能、健康已經出問題到難以完成正常人所能做到的事情,而且要有傳染性,會去威脅到同居人的生活安全,並且難以醫治。

所以如果只是生理上的機能缺陷而沒有傳染性的話,這樣要離婚會是比較困難的!

法院過去是怎麼認定離婚條件中的不治惡疾?

過去法院認為,不治惡疾要能夠作為訴請離婚條件,是因為配偶得了被一般人所厭惡的疾病,而且在當時的醫學上難以期待被治癒,過去像是花柳病、愛滋病等都被法院認定是可以用來裁判離婚的狀況。

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花柳病、愛滋病
不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精神病、癌症、不孕症、殘廢

https://85010.tw/blog/divorce-condition-s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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