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何者為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A)法律行為經撤銷
(B)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C)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
(D)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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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83), C(559), D(97), E(0) #2274152

詳解 (共 1 筆)

#4330739

下列何者為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A)法律行為經撤銷 
     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B)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C)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

    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D)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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