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評會委員會議以公開為原則。
(B)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
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C)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
議。
(D)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
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統計: A(5452), B(674), C(162), D(334), E(0) #1350981
詳解 (共 8 筆)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1 條(原第17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B)
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於委員會議評議時到場說明者,經委員會議決議同意後,應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依前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為之。
申訴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2 條(原第18條)
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C)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D)
(A)申評會委員會議以公開為原則
(B)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C)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D)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民國109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第 18 條
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
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
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12.陳老師覺得認為學校的作為不當,影響他的權益,所以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試問:以下對於陳老師申訴 的相關描述,何者正確?
(A)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絕不能公開→應主動公開。
(B)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之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之
(C)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三十日內
(D)陳老師若不服申訴決定,得提起再申訴,但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則不可以再申訴→得提起再申訴
14.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準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B)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C)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提出說明→十日內
(D)申訴人或代理人得向申評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有關資料或卷宗,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15.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評會委員會議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原則
(B)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 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C)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 議。
(D)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 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