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兒少緊急安置期間之權利義務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應繼續安置
(B)對於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十五日內提起抗告
(C)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二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7), B(66), C(439), D(160), E(0) #2397139

詳解 (共 6 筆)

#420207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

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

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

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

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44
0
#4337235
這題其實是行政法常識
原則抗告後不得再抗告
19
0
#5232292
剛開始看的時候還想說A也沒說錯阿,結過差...

(共 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17844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9條 ...
(共 3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5901506

64c6697021fa0.jpg

2
0
#4165944
X(A)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
(共 4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