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甲以新臺幣五萬元代價請求乙砍斷田徑選手丙之一腳,乙答應甲之請求,攜帶開山刀一把前往丙住處,將丙之一腳砍斷,迅速逃離現場。丙經家人送醫急救,醫師以顯微手術將丙被砍斷之一腳接上,幸未造成殘廢,但丙已經無法再參加田徑競賽。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之規定,甲與乙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
(B)甲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之重傷罪
(C)甲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重傷罪
(D)甲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未遂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未遂犯 .
統計: A(329), B(870), C(87), D(417), E(0) #267886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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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78年台上字第88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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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重傷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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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78 年 03 月 10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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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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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84年台上字第654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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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重傷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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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84 年 12 月 29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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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使人受重傷罪,以使被害人成重傷之結果為既遂。卷查,吳○正之左手腕雖遭砍斷,但已作接肢手術,是該左手腕能否恢復正常功能,攸關上訴人重傷害行為係既遂抑未遂之刑責,原審未諭知吳○正至醫療專業機構鑑定,僅依吳○正供述謂其左手腕功能不能恢復正常,即遽予論處上訴人重傷害既遂罪刑,自嫌率斷。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8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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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台上字第4701號判決(2020年9月29日)
http://www.prosecutors.org.tw/NewsContent.aspx?id=12129&type=4
「如何」及以「何時點」作為判斷1 目或2 目之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而達重傷害程度?以「毀敗」而言,若傷害已造成1 目或2 目脫離本體或根本無法治療之程度,自無須考量後續醫療之結果,直接即可認定為重傷害
至1 目或2 目傷害是否達於「 嚴重減損」程度,則應參酌醫師之專業意見、被害人實際治療回復狀況及一般社會觀念對於被害人能否「參與社會」、 「從事生產活動功能」或「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等社會功 能(或是社會適應力)綜合判斷之,且不以傷害初始之驗斷 狀況為標準,如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所受傷害已經相當診治,仍不能回復原狀或恢復進度緩慢、停滯而僅具些許視能,縱該階段已有新興治療方法或藥物提出,惟若尚在試驗階段或仍需長久時日始能判斷有無功效,法院自可即行認定被害人視能已經嚴重減損至重傷害程度,若被害人最後終因新興技術或藥物治療痊癒,僅能否依再審程序特別救濟,與現階段判斷重傷害與否無關。
本題應該是討論砍斷之一腳接上,幸未造成殘廢,但丙已經無法再參加田徑競賽 是否屬於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若是則屬既遂了。若否則屬未遂。
以上大家來討論看看~答案不是B就是D了~是否?
99大二刑總3 ...不等於國家考試答案~朱老師題庫答案也是B~但想知道原因
想了解重傷既遂未遂判斷~然後跟教唆犯廢除第三項後的結合的答案~
【裁判字號】:78年台上字第885號
【裁判案由】:重傷害
【裁判日期】:民國 78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要旨】
持銳器開山刀猛砍人之手腳,足以毀敗腳之機能,其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
,灼然明甚,雖被害人因急救得宜,其被砍之手腳尚未毀敗,仍難辭重傷
罪之未遂犯刑責。
【裁判字號】:84年台上字第6545號
【裁判案由】:重傷害
【裁判日期】:民國 8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使人受重傷罪,以使被害人成重傷之結果為既遂。卷查,吳○正之左手腕
雖遭砍斷,但已作接肢手術,是該左手腕能否恢復正常功能,攸關上訴人
重傷害行為係既遂抑未遂之刑責,原審未諭知吳○正至醫療專業機構鑑定
,僅依吳○正供述謂其左手腕功能不能恢復正常,即遽予論處上訴人重傷
害既遂罪刑,自嫌率斷。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8 條 (8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