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位於城市地..-阿摩線上測驗
8F cynthia731019 高三下 (2024/05/31)
土地法 第 34-1 條
Ⅰ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Ⅱ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Ⅲ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Ⅳ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Ⅴ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Ⅵ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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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成田狂兒 國三上 (2024/09/17)
依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將位於城市地方的 A 基地出租於乙蓋房屋供營業用,則乙不得請求甲協同申請地上權之登記
土地法第 10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民法第 422-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乙為租用基地建屋者,得請求出租人甲為地上權之登記,將甲、乙間之債權關係物權化,以此達到公示性、對世效果, 保障承租人乙。 (B) 甲、乙、丙等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甲與乙將 A 地全部設定有償地上權於丁時,丙依法得以同樣條件優先取得地上權 土地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