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9.已婚之中華民國人,在美國註冊登記重為婚姻者,應:
(A)成立重婚罪
(B)俟歸國後處以重婚罪
(C)成立詐術結婚罪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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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90), C(3), D(503), E(0) #269242

詳解 (共 4 筆)

#3303664

樓上的最佳解有誤阿!!!

之所以無罪,是因為 重婚罪不屬於刑法第5條(世界主義原則),也不屬於刑法第6條(屬人主義-公務員在國外處罰要件),237重婚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屬於刑第7條(屬人主義-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適用)。所以重婚罪在國外不能以刑法處罰,就像你在國外打人,使人受傷,也不以刑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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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1700
重婚罪非刑法第5、6、7條規定之罪,因此...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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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5842
法定刑無三年以上 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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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204
僅註冊登記婚姻不成立重婚。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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