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4.擄人之後始起意勒贖,依現行刑法應如何處斷?
(A)只論以妨害自由罪
(B)只論以恐嚇取財罪
(C)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D)論以妨害自由、恐嚇取財罪,兩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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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41), C(1808), D(752), E(0) #269247
統計: A(25), B(41), C(1808), D(752), E(0) #269247
詳解 (共 3 筆)
#1170395
刑法348條之1,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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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072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 348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 348-1 條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 348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 348-1 條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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