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事實行為?
(A)行政機關由其所屬之承辦人員向相對人送達罰鍰處分書
(B)否准政府資訊公開之申請
(C)溢繳稅款匯入義務人帳戶
(D)警察對於犯罪嫌疑人扣上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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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4), B(3568), C(860), D(604), E(0) #3127513
統計: A(484), B(3568), C(860), D(604), E(0) #3127513
詳解 (共 7 筆)
#5902856
公法上事實行為
當行政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係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時,即被稱為行政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會產生規制效力,僅會造成某種事實態樣之呈現。
當行政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係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時,即被稱為行政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會產生規制效力,僅會造成某種事實態樣之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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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265
(B) 否准政府資訊公開之申請→行政處分,乃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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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951
(A)
105年裁字第 870 號 要旨:
送達屬事實行為,依法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並可交郵政機關為之,並未要求一定要由作成處分之相對人自為送達,自可委請下級機關交郵政機關為送達,因此原處分之上開送達作業決定自屬合法。
(B)
101年判字第 1118 號
人民依法請求提供政府資訊,性質上係請求機關作成准予提供資訊之行政處分,並非僅請求作成單純提供資訊之事實行為,故不論准駁與否之決定,均係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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