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不屬平均地權條例所定得實施市地重劃之原因?
(A)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B)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C)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D)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或開發新社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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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 C(3), D(60), E(0) #891417

詳解 (共 3 筆)

#1200811
第 5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
    需要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
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
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
公告實施。
市地重劃地區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
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地籍
整理、交接清償及財務結算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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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左列地區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施行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
    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
    規劃實施更新或開發新社區者。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於通知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後,得進
入該地區內為勘查或測量。其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
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
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函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
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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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條53各級主管機關得就左列地區報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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