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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55667 | 科目: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55667

年份:105年

科目: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16 下列何者不得發動職權審查?
(A)舉發理由主張證據 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及證據 1、2 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 2(亦為獨立項)不具進步性。經審查,證據 1 不足以證明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惟證據 1、2 之組合足以證明權利範圍較小的請求項 2 不具進步性。據上,得對請求項 1 發動職權審查
(B)舉發理由僅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於進步性審查過程中,明顯知悉請求項 1 違反創作定義事項。據上,得對違反創作定義事項發動職權審查
(C)舉發理由僅主張舉發聲明範圍內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經審查,請求項之內容明顯不明確而無法確定其保護範圍。據上,得對請求項之內容明顯不明確事項發動職權審查
(D)舉發理由主張證據 1 足以證明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經審查,請求項 1 雖具新穎性,惟審查過程中明顯知悉證據 1 與通常知識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者。據上,得對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事項發動職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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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人員明顯知悉有相關之證據或理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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