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
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為之?
(A)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上設定普通抵押權之行為
(B)共有動產設定質權之行為
(C)共有不動產之管理決定
(D)共有不動產之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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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70), C(368), D(176), E(0) #2909944
統計: A(89), B(70), C(368), D(176), E(0) #2909944
詳解 (共 3 筆)
#5507015
第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
Ⅰ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Ⅱ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Ⅲ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Ⅳ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Ⅴ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分管契約
分管契約係指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又簡稱為分管。此種契約為共有人全體所訂立,此即第820 條第1 項所稱「除契約另有約定」之情形,符合共有物管理以自治為由先之原則。然而分管契約是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管理之約定,非以發生共有物之物權變動為內容,亦非共有物上之物權負擔,而係債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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