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A)行政機關發給徵收補償費
(B)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
(C)建管機關執行違建拆除
(D)交通警察以手勢禁止人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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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328), C(285), D(3406), E(0) #3152152
統計: A(310), B(328), C(285), D(3406), E(0) #3152152
詳解 (共 5 筆)
#5939034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事實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不會產生規制效力,僅會造成某種事實態樣之呈現,原則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知之表示 1.觀念通知:舉凡氣象報告、政令宣導等等。2.行政指導
二、執行行為,例如:違建之拆除。
三、事實作業,例如:疫苗施打、垃圾收運或清掃街道等等。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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