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公務審計之規定,何者錯誤?
(A)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
(B)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C)各送審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時,如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
(D)各機關會計報告未依規定期限送審,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送審者,應報告該管主計機關長官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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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3), C(44), D(211), E(0) #593422

詳解 (共 1 筆)

#904520

審計法 第 46                

各機關應送之會計報告,不依規定期限送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

經催告後,仍不送審者,得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審計法 第 17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 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

通知 【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 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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