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案例中,何者可能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A)汽車駕駛人將汽車停放在公共道路旁「限停 1 小時」之限時停車格達 12 小時,遭交通警察告發 6 次,
並開立 6 張罰單
(B)營業人銷售應納加值型營業稅商品,漏開發票,遭稅捐稽徵機關課處「漏稅罰」以及「行為罰」
(C)電動玩具業者違法深夜營業,遭課處罰鍰及斷水斷電
(D)酒後駕車超標,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獲得緩起訴處分。嗣後又遭行政機關就該酒駕行為課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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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60), C(30), D(31), E(0) #1608290
統計: A(11), B(160), C(30), D(31), E(0) #1608290
詳解 (共 3 筆)
#3083156
由於最佳解被鎖了~我再PO一次
大法官釋字503號解釋文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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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9292
雖然知道這是503號解釋的解釋文,但
還是很好奇如果依照754號解釋所說→
依照構成要件、法規範保護目的、保護法益等觀察
是不是就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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