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關於衍生設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一設計一申請之原則,同一設計專利申請案僅能有一件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
(B)就與原設計近似之設計提出衍生設計之申請者,應以原設計之申請日為衍生設計之申請日
(C)判斷是否符合衍生設計之定義,應就同一申請人所申請之衍生設計及其原設計之申請專利 之設計為比對範圍
(D)原設計專利權因未繳交專利年費致當然消滅者,衍生設計專利權亦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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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572889
專利法 第127條 :
1.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
2.衍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3.申請衍生設計專利,於原設計專利公告後,不得為之。
4.同一人不得就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A) / (B)
1.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
2.衍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3.申請衍生設計專利,於原設計專利公告後,不得為之。
4.同一人不得就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A)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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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70條 :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
一、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
二、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三、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四、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2.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C)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
一、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
二、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三、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四、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2.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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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138條 :
1.衍生設計專利權,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2.原設計專利權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其衍生設計專利權有二以上仍存續者,不得單獨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D)
1.衍生設計專利權,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2.原設計專利權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其衍生設計專利權有二以上仍存續者,不得單獨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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