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
出席。下列何者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代理人?
(A)承租人
(B)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C)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D)管理服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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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87), C(106), D(2263), E(0) #668939
統計: A(130), B(87), C(106), D(2263), E(0) #668939
詳解 (共 1 筆)
#1146370
第 27 條 (區分所有權之計算方式)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
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
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
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
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
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
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
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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