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 銷或設定負擔
(B)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其運用應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為之
(C)起造人應按建築物銷售總金額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
(D)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建造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公共基金之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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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4), B(116), C(153), D(84), E(0) #668943

詳解 (共 3 筆)

#1134074
B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C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D使用執照申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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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237

(A) §19
(B) §18
(C) §18
(D)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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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272
(B)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其運用應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為之
     但是不得違反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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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起造人應按建築物銷售總金額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
1.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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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建造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公共基金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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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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