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慈善事業的慈善經營方式是:以一般價格購買商品後,將其便宜賣給貧困者。貧困者乙向甲便宜購買
商品,如因而受有身體上的損害,請問乙主張甲就此應負商品責任,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為甲應負不完全給付的商品責任
(B)有理由,因為甲反覆為此行為並以此為業
(C)無理由,因為甲的行為並非以營利為目的
(D)無理由,因為人身損害並非商品責任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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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1825), C(194), D(30), E(0) #668951
統計: A(432), B(1825), C(194), D(30), E(0) #668951
詳解 (共 5 筆)
#1146383
第 8 條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負之除外責任)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
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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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198
消費者保護法 第9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7條之製造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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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7702
第9條規定 輸入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 負第7條製造者責任
那本題甲到底是負經銷業連帶責任還是製造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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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597
甲就是企業經營者吧
供給甲商品之企業並不能限制甲轉售
甲也是提供商品服務供給貧困者之企業經營者
所以 以此為業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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