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慈善事業的慈善經營方式是:以一般價格購買商品後,將其便宜賣給貧困者。貧困者乙向甲便宜購買 商品,如因而受有身體上的損害,請問乙主張甲就此應負商品責任,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為甲應負不完全給付的商品責任
(B)有理由,因為甲反覆為此行為並以此為業
(C)無理由,因為甲的行為並非以營利為目的
(D)無理由,因為人身損害並非商品責任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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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1825), C(194), D(30), E(0) #668951

詳解 (共 5 筆)

#1146383

第 8 條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負之除外責任)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

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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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198

消費者保護法 第9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本法第7條之製造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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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7702

第9條規定 輸入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 負第7條製造者責任

那本題甲到底是負經銷業連帶責任還是製造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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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597
甲就是企業經營者吧
供給甲商品之企業並不能限制甲轉售
甲也是提供商品服務供給貧困者之企業經營者
所以 以此為業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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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301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1.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3.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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