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甲、乙、丙,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選定甲與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以下敘述 何者正確?
(A)此為法定訴訟擔當
(B)甲與乙稱為選定人
(C)甲與乙稱為選定當事人
(D)該訴訟繫屬中,同一消費關係之其他被害人丁與戊在法院判決前,均得併案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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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297), C(2301), D(658), E(0) #668949

詳解 (共 10 筆)

#1191113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44-2條(A)此為選定當事人制度,因是依多數共同利益人之自由意志選定,屬於任意訴訟擔當(B)甲乙是被選定人,又稱選定當事人;丙是選定人(D)丁與戊在民訴44-2條所規定至少二十日之公告曉示期間內,得併案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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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694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為選定。   前項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送達於兩造。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新聞紙,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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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891
這有沒有算超出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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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155
謝謝7F
出題老師只想考倒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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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768
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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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635
請問這在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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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767
D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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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3294
消保§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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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097
A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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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283
「選定當事人」是指一案件的聲請人有2人以上時,聲請人間可以互相選定1人至3人,代表全體聲請人為訴訟行為。被選定當事人將代表全體聲請人繼續進行訴訟,其他未被選定的聲請人脫離訴訟,不再是憲法訴訟的聲請人。若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要撤回聲請,仍應經全體聲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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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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