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工會法之規定,雇主對於勞工組織工會而解僱、降調或減薪者,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之法律效力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得撤銷
(D)由工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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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 B(8), C(10), D(8), E(0) #1502510
統計: A(369), B(8), C(10), D(8), E(0) #1502510
詳解 (共 1 筆)
#2396486
| n n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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