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其協商代表之產生
方式?
(A)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B)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C)由主管機關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推選之
(D)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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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0), C(202), D(20), E(0) #1502516
統計: A(6), B(30), C(202), D(20), E(0) #1502516
詳解 (共 1 筆)
#1575211
第8條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
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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